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00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迅达厨卫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骏业路。
经营者:汪小平。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迅达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