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18号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锐正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祥,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锐正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涉案专利目前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计4599元,由原告江阴市兆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