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号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大利大吉喜糖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D,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安北路6-3号(门头:大吉大利喜糖铺)。
法定代表人:纪慧,该公司总经理。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灌南县新安镇大利大吉喜糖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灌南县新安镇大利大吉喜糖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7执141号,执行依据:(2019)苏07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