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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傅礼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执196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傅礼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傅礼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执行人傅礼义,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礼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礼义赔偿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傅礼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傅礼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傅礼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礼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礼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傅礼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傅礼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傅礼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9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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