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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和动力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534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和动力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蓬莱市和动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34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和动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东关路164号。

经营者:李心才。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和动力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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