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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安华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134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安华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华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3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安华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Q。

法定代表人:陈泽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安华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050元,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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