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3343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37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
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河东区汤河镇西北坊坞村。
投资人:姚宝荣。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