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61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松,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元泽袜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戚家市**。
经营者:戚宪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元泽袜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