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4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周金灶,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丽 书记员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