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30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晓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二工业区伟业创新工业园A栋B602。
法定代表人:詹力,股东。
被告:詹力,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晓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詹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048002.9、名称: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