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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533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中段59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897626。

经营者:何沛波,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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