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49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槐荫金新鸿汽车用品批发商行。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金新鸿汽车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