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8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小闯,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二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小闯及辩护人贾守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任小闯伙同他人在邓州市构林镇袁岗社区的出租屋内,将从网上购买来的芝华士、人头马、马爹利等品牌洋酒的标签、瓶塞、酒盒、空酒瓶、假原酒等原料加工生产成成品假冒洋酒,通过微信、QQ等方式销售。
2019年6月18日,在出租屋内,当场查扣假冒洋酒芝华士12年1瓶,人头马VSOP44瓶、尊尼获加红牌12瓶、马爹利XO48瓶、马爹利名士20瓶、芝华士新境12年23瓶,经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依据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上述被查扣的假洋酒共价值1497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小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小闯正侧面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物流单、证人张某、刘某、杨某的证言、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小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任小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小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缴纳,其中五万五千元由邓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予以收缴,由邓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