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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75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57号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龙,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卫臣,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4月**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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