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57号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吴瑞龙,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卫臣,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洋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洋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4月**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