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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刑初272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2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暂住江苏省昆山市。

辩护人陈楚裕、崔苗苗,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陈楚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向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和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售9套假冒松下牌电动自动门,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6,000余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预缴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仅就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系为了维持生计而犯错,现已认罪悔罪,并预缴了罚金,及退赔了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向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出售4套假冒松下牌电动自动门,向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售5套假冒松下牌电动自动门,共价值56,000余元。

后经鉴定,上述9套松下电动门机组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交纳了65,000元罚金。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更换了4套正品松下电动门,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了5套正品松下电动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摘抄,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及其到案情况。

2、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涉案销售合同、账册及手机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3、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查情况》、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2月1日,公安机关至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取5套假冒松下电动门的事实。

4、上海亿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证明证》等材料,证实涉案电动门上所用的商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5、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材料,证实涉案电动自动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6、证人罗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购销合同》《自动门报价单》、账本、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和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松下电动门情况及销售金额、获利等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询问笔录》、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情况说明》、上海爱丽姿美容医院出具的《谅解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为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更换了4套正品松下电动门,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了5套正品松下电动门,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假冒松下电动门交给公安进行后续处理,以及上述被更换的涉案9套假冒松下电动门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8、《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交纳65,000元罚金的情况。

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以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预交了罚金,为上海爱丽姿医疗美容医院更换了4套正品松下电动门,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了5套正品松下电动门,并取得了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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