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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瑾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03号之二
案件名称邹瑾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瑾;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03号之二 原告:邹瑾,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联系地址西安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382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龙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6356515413。

投资人:周开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幼玉,公司员工。

原告邹瑾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邹瑾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瑾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洪春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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