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03号之二 原告:邹瑾,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联系地址西安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382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龙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6356515413。
投资人:周开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幼玉,公司员工。
原告邹瑾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新兴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邹瑾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瑾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洪春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