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2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贝贝福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东官浔里54号。
经营者:吴章权。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贝贝福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