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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81、8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徐俊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朱志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志艺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一,爱尚公司是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批发以及技术货物进出口,经营模式是代客采购,没有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亦没有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

涉案产品只是用于展示,爱尚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到市场采购相应的产品并进行销售,没有库存涉案产品。

原审法院仅以“原告是通过现场购买(并非订购)的方式取得涉案侵权产品”为由,认定爱尚公司库存了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朱志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爱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亦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

涉案产品单价为50元且市场销售不佳。

爱尚公司销售渠道单一,获利有限。

名称为“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专利号为ZL201120211513.9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期限即将届满,涉案产品在国内属于滞销产品,市场份额小,利润空间低。

原审法院判决爱尚公司赔偿朱志艺经济损失6万元明显过高。

第三,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价值较低,爱尚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朱志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志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朱志艺起诉请求:1.判令爱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爱尚公司赔偿朱志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3.判令爱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志艺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朱志艺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该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包括内部设有泵气结构、外侧设有进气孔和出气孔的气泵本体、消音室,其特征在于:该所述的消音室与气泵为一体成型的结构设置,该所述的出气孔与消音室连接导通,消音室上设置消音室出气孔,消音室设有消音室密封盖,该消音室密封盖与消音室的敞开口法兰面相互配合后固定密封。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8)粤江江海字8469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9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81号名为“AISHANGFactoryDirectStore”的商铺以5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台“主泵”(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原审庭审中,朱志艺出示上述公证封存物。

经当场拆验,被诉侵权产品的纸质外包装盒上多处印有“AISHANG”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则刻有“MadeByAishang”字样。

产品及包装盒上都没有标示厂名、厂址等生产者相关信息。

朱志艺称虽经查询“AISHANG”未经商标注册,但涉案店铺的门头、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使用了与爱尚公司字号拼音相同的“AISHANG”标识,足可证明爱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爱尚公司确认上述店铺是其经营,产品是其销售的,但否认生产和许诺销售该产品。

经比对,双方均认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朱志艺请求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提供了28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其维权合理费用支出。

原审法院另查明,爱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6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等产品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原审法院认为:朱志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爱尚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爱尚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产品生产,且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均未反映与爱尚公司直接关联的信息。

根据生产经营常识,商铺将厂家的商业标识用作门头字号甚至商铺字号(为厂家宣传推广),以收取厂家相应对价的合作模式大量存在。

朱志艺仅凭被诉侵权产品及包装盒上印有与爱尚公司字号拼音相同的“AISHANG”标识,指控爱尚公司为产品的生产者,证据不充分。

故对朱志艺该项指控及要求爱尚公司销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朱志艺是通过现场购买(并非订购)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可以证明爱尚公司许诺销售该产品并有库存,朱志艺相关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爱尚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且库存了侵权产品,应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朱志艺损失。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志艺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爱尚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朱志艺亦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原审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情节、产品售价、爱尚公司的经营规模及朱志艺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爱尚公司赔偿朱志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对朱志艺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1.爱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爱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志艺经济损失6万元;

3.驳回朱志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爱尚公司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朱志艺负担675元,爱尚公司负担202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第446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467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朱志艺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且涉案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亦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故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朱志艺基于涉案专利权的起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44673号决定其后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朱志艺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志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朱志艺;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7日 涉案专利 “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211513.9)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全部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艺。

裁判结果 裁定: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志艺的起诉。

原审判决主文:一、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120211513.9、名称为“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志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三、驳回原告朱志艺的其它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裁判观点 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专利权人基于该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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