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35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号出生,韩国,护照号码M629933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华蕾百货,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王兴华。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郯城县华蕾百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