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879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通河县雅新肉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新大千市场西厅。
经营者:王雅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系王雅媛女婿,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河县雅新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通河县雅新肉店达成和解协议,通河县雅新肉店已经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