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常样超市。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经营者:张卓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常样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