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4019号被执行人:赵言梅,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城县。
关于被执行人赵言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8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