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1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霞,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贵元五金机电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
经营者:屈贵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贵元五金机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