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38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美宜佳副食购物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海师路162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FDTUC0A。
经营者:杨安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美宜佳副食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