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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3117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1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尊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于6月3日向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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