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2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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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陈镇宇,男,汉族,1999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镇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