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9490号原告: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高成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力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雅兰居。
法定代表人:汤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杨,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汤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力奇科技有限公司、汤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汤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