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北六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1989年7月11日,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