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50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勇,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诚信眼镜店)。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