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9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金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公路村顾庄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才,总经理。
被告:扬州佑骏服饰厂,经营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陈庄组。
经营者:赵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金运物资有限公司、扬州佑骏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