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006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与沂州路交汇向西80米路北南坛小区2号楼沿街(“福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DPDF95F。
经营者:杜某。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