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14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在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颠峰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22号。
经营者:高玉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颠峰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