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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莒县刘官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莒县刘官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莒县刘官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5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刘官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66903115。

负责人:刘廷俊。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莒县刘官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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