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1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娥,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