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8知民初2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N。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
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北侧金凤花园A-03-03032号房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1。
经营者:黄永枝,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呈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以下简称吉祥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被告吉祥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桂东酒店立即停止对东呈公司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第12878288号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任何带有“城市便捷”标识的招牌、广告牌,并立即停止以“城市便捷”名义对外进行宣传、营销;
2.判令吉祥酒店更改字号,更改后的字号不得带有“城市便捷”文字;
3.判令吉祥酒店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7600元,合计217600元;
4.由吉祥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东呈公司原名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捷酒店),系全国知名的酒店管理公司。
东呈天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呈天下公司)系东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享有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第12878288号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第7815546号商标于2017年1月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东呈天下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东呈公司使用上述四个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
东呈公司经调查得知,吉祥酒店未经其公司许可,在楼前广告牌、酒店门口招牌、前台酒店墙壁、房卡、酒店用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与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吉祥酒店的行为极易导致混淆,致使不知情的消费者误认为吉祥酒店与东呈公司存在联系。
吉祥酒店还在携程网、美团网上以“吉祥城市便捷酒店(江北店)”的名义长期进行经营及宣传。
吉祥酒店的行为对东呈公司造成了损失,使东呈公司的商标声誉受到严重不良影响。
吉祥酒店的行为侵犯了东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吉祥酒店辩称,首先,涉案的四个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不是东呈公司,东呈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真实性不能确认。
因此,东呈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是由红、蓝、白三色组成,而涉案商标是由黄、红、绿、白四色组成;
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突出美化“吉祥”二字,“吉祥城市便捷酒店”各个字体大小一致,没有突出标注“城市便捷”;
因此,从两者整体进行比对,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
吉祥酒店的企业字号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吉祥酒店使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的字号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也不会让消费者认为吉祥酒店属于东呈公司的连锁酒店之一,不会造成混淆。
再次,吉祥酒店经营时间较短,经营中也没有盈利。
东呈公司也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因此,东呈公司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主张的维权费用也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东呈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东呈天下公司与东呈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该合同系由东呈天下公司与东呈公司所签订,合同文本经过两个公司的盖章确认,吉祥酒店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至于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本院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到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便捷酒店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2016年9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便捷酒店于200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第7815546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定等服务项目。
该商标于2017年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16年度广西著名商标。
便捷酒店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5年8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第12878288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定等服务项目。
便捷酒店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第12878351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及项目与第12878288号商标相同。
上述商标现均处于有限期内,商标注册人均已变更为东呈公司。
后东呈公司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转让给东呈天下公司,并于2018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
2018年5月27日,东呈天下公司与东呈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东呈天下公司将第7815546号、第12878288号、第12878351号、第10192161号注册商标许可东呈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东呈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等内容。
吉祥酒店系于2018年1月4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永枝,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零售。
吉祥酒店在其经营的酒店大楼正面墙体招牌上以及店面招牌上以显著字体使用“吉祥城市便捷酒店”字样,在酒店大堂前台墙壁上显著标注有“吉祥城市便捷酒店”字样,在酒店内提供的房卡、洗漱用品上也标注有“吉祥城市便捷酒店”字样。
2019年10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根据东呈天下公司的申请,到吉祥酒店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9年12月10日作为(2019)粤广广州第210011号《公证书》。
东呈天下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东呈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
2.吉祥酒店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行为;
3.吉祥酒店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如吉祥酒店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虽然东呈公司不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但根据东呈天下公司与东呈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东呈天下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已经许可东呈公司独占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虽然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东呈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依法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诉讼。
因此,东呈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吉祥酒店主张东呈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首先,对于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涉案的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第12878288号注册商标均包含了“城市便捷”文字,该文字属于上述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吉祥酒店在其经营场所招牌上以及酒店内用品上使用的标识名称为“吉祥城市便捷酒店”,该标识中包含了“城市便捷”文字。
吉祥酒店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使用的“城市便捷”字样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因此,两者构成近似。
其次,吉祥酒店的经营范围主要系住宿服务,其使用的标识是用于住宿服务上,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等,因此,吉祥酒店是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首先,如前所述,吉祥酒店在其外墙招牌、店面招牌上以及酒店内相关用品上突出使用“城市便捷”字样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般法,一般不予重复保护。
故对东呈公司指控吉祥酒店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予以认定。
其次,对于吉祥酒店将“城市便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涉案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显著部分为“城市便捷”文字。
涉案的商标经过商标专用权人的使用,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城市便捷”文字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在吉祥酒店登记注册“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吉祥酒店将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足以引人误认为吉祥酒店与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存在特定联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东呈公司主张吉祥酒店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城市便捷”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
吉祥酒店侵犯了东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如前所述,吉祥酒店在其招牌以及提供的酒店用品上突出使用“城市便捷”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突出使用“城市便捷”字样的行为。
吉祥酒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城市便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吉祥酒店依法应变更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将“城市便捷”作为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东呈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吉祥酒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吉祥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长短、后果以及东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公众认知度等因素,并参考东呈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相关维权费用,本院酌情确定吉祥酒店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对于东呈公司所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立即停止侵犯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第128782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立即更改其企业登记注册字号,更改后的企业字号中不得包含“城市便捷”字样;
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赔偿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合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4元,由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吉祥城市便捷酒店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