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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昌、赵秀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02刑初710号
案件名称秦志昌、赵秀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02刑初7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志昌,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秀英,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巍伟,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毕清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三人在驻马店市区爱克建国酒店、金雀路某、置地大道某等处收购空旧白酒包装箱、酒盒、酒瓶、酒盖等包装材料,之后进行整理分类,销售给孙红军、薛印等人,从中获利。

具体非法经营数额及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如下:(一)非法经营数额1.销售给孙红军、薛印等人的白酒包装金额为245325元。

2.销售给微信名“冰凉的心”销售数额为13480元。

(二)扣押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如下:1.剑南春空瓶包装箱数量218箱,包括:酒瓶1308个,酒盒1308个,外箱218个,瓶盖1308个,手提袋654个。

合计4796个。

2.水井坊空包装箱数量39箱,包括:酒盒234个,酒瓶234瓶、外箱39箱。

合计507个。

3.五粮液空包装箱1×6规格的275箱,1×28规格的89包。

具体数量如下:外盒4142个、瓶盖4142个、酒瓶4142个,五粮液商标4142个,防伪标4142个,厂徽4142个,颈标4142个,无纺布共4142个。

合计33136个。

4.汉酱空包装箱60箱,包括:酒盒360个、酒瓶360个,包装箱60个。

合计780个。

5.茅台酒空包装箱459箱及茅台酒盖防伪906个,具体数量如下:包装材料3660个,空瓶2754个、防伪标906个。

合计7320个。

6.洋河酒空包装箱154箱,具体数量如下:酒瓶924个,酒盒924个,商标924个,瓶盖924个,包装箱154个。

合计3850个。

7.泸州老窖空包装箱205箱,国窖1573共45箱,具体数量如下:国窖1573瓶盖270个,防伪标585个,特曲防伪标2665个,瓶贴1230个,国窖1573外箱45个,礼盒270个,酒瓶270个,特曲外箱205个,礼盒1230个,酒瓶1230个,瓶盖1230个,底座1230个。

合计10460个。

综上,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58805元;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60849个。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秦志昌辩护人提出:1.指控秦志昌非法经营数额258805元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除13480元有转账凭证外,其余245325元系侦查机关从张广、薛印、赵亚等人处查获的成品假酒推定所得,无直接证据证明系秦志昌所售;

孙红军、薛印已构成犯罪,其供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言,二人存在从多处购买商标标识的可能性,本案没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

2.认定商标标识数量为60849个属事实错误。

⑴五粮液1618(瓷瓶)无颈标,但与五粮液玻璃瓶未区分;

五粮液厂徽不含商标标识,不应计算为注册商标,五粮液商标4142个单独计算错误,因外盒、瓶盖、酒瓶、防伪标、无纺布等已经单独计算,不存在另外的商标;

剑南春瓶盖能够单独兑奖,故1308个瓶盖及酒瓶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906个茅台酒盖防伪标识“已破损”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⑵送检的厂家仅对部分标识作出鉴定,认定被告人伪造商标标识数量60894个错误。

⑶应当将被告人整理后可以出卖的一个整体作为一个商标标识计算犯罪数额。

3.秦志昌系从犯。

故认为秦志昌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秀英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只是侦查机关推测得出,不能据此定罪量刑。

⑴不排除孙红军、张广超从他人处购买白酒包装的可能,未有转账记录,且计算购买价格过高。

⑵认定销售给“冰凉的心”即张广超的销售数额13480元,无证据证明系非法所得。

2.被告人回收尚未销售的酒盒包装应当认定为未遂。

3.赵秀英主要负责回收,系从犯;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坦白。

被告人秦巍伟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部分同意秦志昌辩护人的意见,秦巍伟系从犯、初犯、偶犯,获利少。

建议对秦巍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长期在驻马店市区爱克、金雀路、置地大道等地酒店收购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等高端白酒包装箱、酒盒、酒瓶、酒盖等包装材料,加工整理后对外销售,并从中获利。

赵秀英、秦巍伟通过主动与酒店服务员联系,并向服务员传授在服务过程中开高端白酒并保持完整外观的技巧,高价收购已使用的名酒包装材料,之后将这些酒品包装材料运送回驻马店市驿城某小区后排自家别墅内进行整理分类,通过被告人秦志昌联系,再销售给孙红军、薛印(已判刑)等制作假酒窝点。

孙红军、薛印通过雇佣薛新领、张广、陈红亮(已判刑)等人将低端白酒灌装到从秦志昌处购买的高端白酒酒瓶,再销售给经营个体烟酒店的赵亚、宋元元(已判刑)等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孙红军、薛印、张广、赵亚、宋元元等人处扣押已包装的茅台1**.5套、汉酱72套、五粮液(1618)50套、五粮液102套、剑南春146套、泸州特曲148套等假冒高端白酒。

从秦志昌某小区别墅内查获剑南春空瓶包装箱218箱(1×6)、水井坊空包装箱39箱(1×6)、五粮液空包装箱1×6规格的275箱、1×28规格的89包、汉酱空包装箱60箱(1×6)、茅台酒空包装箱459箱(1×6)及茅台酒盖防伪906个(已破损)、洋河酒空包装箱154箱(1×6)、泸州老窖空包装箱205箱(1×6),国窖1573共45箱(1×6)。

另查明,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销售给孙红军、薛印的高端白酒包装材料价格如下:茅台每套350元,汉酱每套150元、五粮液1618、五粮液每套350元,剑南春每套700元,泸州特曲每套200元。

还查明,被告人秦志昌还通过物流销售给微信昵称“冰凉的心”之人高端白酒包装材料,通过微信收款共计13480元。

经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洋河、泸州老窖等涉案高端酒品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从秦志昌家查获、扣押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56496个。

具体数量如下: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海之蓝外箱154个、盒子、商标、酒瓶、瓶盖各924个。

各类标识共计3850个。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送检国窖1573外箱45个,国窖1573礼盒、酒瓶、瓶盖各270个、防伪标585个;

老字号特曲外箱205个、礼盒、酒瓶、瓶盖、底座、瓶贴各1230个、防伪标2665个。

各类标识共计10460个。

3.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五粮液外盒、瓶盖、酒瓶、商标、防伪标、厂徽、颈标、无纺布袋各4142个。

各类标识共计33136个。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汉酱酒瓶360个;

贵州茅台酒空瓶2754个、防伪标906个。

共计4020个。

5.四川省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水井坊52度500ml井台型外包装234盒。

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剑南春包材218套(一套6瓶),含酒瓶、酒盒、瓶盖各1308个、外箱218箱、手提袋654个。

共计4796个。

综上,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258805元;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57402个。

还查明,被告人秦志昌被抓获后未如实供认主要事实,被告人赵秀英、秦巍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⑴秦志昌供述,他在“某”家中存放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高端酒品的酒瓶、酒盖、内外包装盒,都是赵秀英从酒店收来的,在家整理后再卖给其他人。

他有时帮助联系销售业务,赵秀英负责发货。

他与孙红军认识,二人在上蔡承包有建筑工程,之间有相互借款,后经孙红军介绍认识薛印。

薛印自2017年底开始与他联系购买成套的酒瓶、酒盒、酒箱等酒品包装,具体品种有: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汉酱、泸州特曲等。

泸州特曲完整的包装一套六瓶是200元,五粮液1618的一套六瓶是350元,剑南春一套六瓶是700元,汉酱一套六瓶是150元,茅台一套六瓶是350元(以上酒品套装包含瓶子、盒子、瓶盖、手提袋、外包装箱等)。

因剑南春的瓶盖、拉环、内卡片都可以兑奖,所以卖的比较贵。

他不在家时,薛印直接联系赵秀英,由赵秀英负责给薛印整理酒品包装、结账。

他与薛印之间无其他经济来往。

2018年11月初,微信名为“冰凉的心”之人向他购买五粮液1618酒瓶,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

在事发20多天前,“冰凉的心”向其购买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酒品瓶子,因他在外地,让赵秀英给对方发货,该批货款尚未支付。

⑵赵秀英供述,她从驻马店市柏林建国、爱克国际酒店、建苑酒店等饭店收购酒瓶、酒盒、酒箱、酒盖、酒标、酒瓶上的绳子、啤酒瓶和破纸箱等,再以高价卖给别人,赚取中间差价。

平时收购的包装主要有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等一些高端的白酒。

她先到市区各个饭店联系货源,饭店如有货,就给她打电话,她开着电动三轮车去各个饭店回收。

她忙不过来时,就安排大儿子秦某和二儿子秦巍伟去饭店回收。

之后,由她和丈夫秦志昌负责与客户联系销售,主要由她负责销售,秦志昌平时在工地忙,帮助次数不多。

她给服务员提供核桃夹、小螺丝刀和纸胶带等开酒工具,目的让服务员开白酒包装时能更完整,开坏就不值钱了。

孙红军的外甥薛某来找她购买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茅台汉酱和五粮液的白酒包装,她不在家时,秦志昌也卖给薛印酒品包装。

她卖给薛印的白酒包装价格为:剑南春一箱(6瓶)(含酒瓶,酒盒,酒盖,卡片,包装箱)700元,五粮液1618一箱(6瓶)(含酒瓶、酒盒、包装箱)300多元,泸州老窖特曲一箱(6瓶)(含酒瓶、酒盒、包装箱)150至200之间,茅台汉酱一箱(6瓶)(含酒瓶、酒盒、包装箱)150元,茅台酒一箱(6瓶)白酒包装(含酒瓶、酒盒、包装箱、不包含防伪标)350元。

在她家扣押的6个本子,是她用来统计回收的茅台酒红色防伪胶帽和茅台酒外纸箱的个数用的。

茅台酒红色防伪胶帽的回收价格是150元至200元之间,茅台酒外纸箱的回收价格是30至40元之间。

⑶秦巍伟供述,他们家从搬到驻马店就开始做回收酒瓶、酒盒和酒箱等包装材料的生意,至今已有20多年,回收的包装材料包含酒瓶、酒盒、酒箱、酒盖、酒标、酒瓶上的绳子。

公安民警在她父母秦志昌、赵秀英某小区别墅内查获大量酒瓶、酒盒和酒箱等包装材料,都是从驻马店市内的颐和山庄、柏林某酒店、置地大道的某等酒店回收的。

他和母亲赵秀英、大哥秦某都回收过这些东西,他父亲秦志昌有时也和他们一起去饭店回收。

他只参与到酒店里面回收酒瓶子、酒盒子、酒瓶盖、酒箱子,未参与加工整理及对外销售。

2.证人证言⑴秦某证言,证明他家自2000年到驻马店市回收废品,他母亲赵秀英和二弟秦巍伟到饭店回收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的酒瓶、酒盒、酒箱、酒盖,存放在某后排别墅家中,秦巍伟有时回去帮助整理;

他父亲秦志昌平常在工地,有时联系回收业务;

他母亲赵秀英负责对外出售,他有时也帮助整理回收回来的酒瓶等。

孙红军常到他家,薛印也曾经开车到他家。

⑵甘某证言,证明他曾多次向秦志昌收购剑南春瓶盖和拉环用于兑奖,双方通过微信或现金付款。

2019年1月9日13时许,他驾车到秦志昌、赵秀英家收购剑南春瓶盖和拉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⑶靳某证言,证明2018年10月份,他任某酒店中餐部经理期间,赵秀英到酒店让他们将客人喝完的酒瓶留着,以便回收。

赵秀英教他如何开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端酒的包装及瓶盖,避免开坏,并让他交代服务员开酒时别把酒瓶酒盒弄烂,她回收后卖给其他人做假酒用。

赵秀英从他这里回收过3次酒品包装,共计33600元,第一次通过微信转账,后两次付现金。

赵秀英的儿子秦巍伟找他回收有11000元的酒品包装。

⑷米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份,她在某酒店工作期间,秦巍伟到酒店让他留着客人喝完的茅台、五粮液等高端酒的酒瓶以便回收后卖给他人做假酒,交待服务员开酒瓶时注意不要把酒瓶包装弄烂,约支付9000元包装材料的钱。

⑸李某(李某)、牛某证言,证明她们在某饭店上班期间,赵秀英常到他们饭店收购茅台酒的酒标、酒箱子、酒盒和酒瓶,并交代称开酒时别损坏酒标,否则不值钱。

茅台酒2018年份的一套回收价为200元,2017年份的一套150元,酒箱不分年份都是40元,损坏较轻的10元或20元,不要损坏严重的。

李某得款约6915元,牛某得款约1000多元。

⑹王某证言,证明她的微信名为“静心”,在某饭店做服务员期间,赵秀英多次到他们酒店回收茅台、剑南春、五粮液的酒盖、酒盒和防伪标,现场给他们演示开酒步骤,让他们以后开酒时注意不要破坏酒盒。

她共计向赵秀英出售过三次白酒包装,得款1200多元。

⑺孙红军证言,证明他自2016年底开始制作假酒,即购买低端真酒灌装到高端瓶子内,装封后销售。

2018年之后,由其外甥薛印管理制造假酒之事,制造假酒的窝点工人有薛新领、陈红亮、张广。

秦志昌及其妻子、大儿子、二儿子专门从市区内各个饭店高价回收高端酒包装,后经过加工再卖给做假酒的客户,从中谋取好处。

他们制作的飞天茅台、五粮液水晶盒、五粮液1618、剑南春、泸州特曲等假酒的包装(酒瓶和商标、酒盒子、酒箱子)用品都是薛印从秦志昌处购买的,他用现金方式与秦志昌结算,联系不到秦志昌时,才会给赵秀英和秦魏巍打电话。

他去过秦志昌家几次,见到秦某、秦巍伟帮忙收拾整理回收的酒盒子、酒箱子之类,赵秀英主要是负责收购全套酒包装。

他从秦志昌处购买的白酒包装价格为,茅台一套(6瓶)350元、汉酱一套(6瓶)150元、五粮液1618一套(6瓶)350元、五粮液一套(6瓶)350元、剑南春一套(6瓶)700元、泸州老窖特曲一套(6瓶)200元。

这些包装制作的酒都卖给赵亚、宋元元、老石、王俊等人。

另证明,他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曾向秦志昌借钱,后通过工商银行卡向秦志昌还款78万元,另还现金2万元。

他从秦志昌处购买白酒包装全部是现金交易。

⑻薛印证言,证明他自2016年开始跟着孙红军做假酒,薛新领、张广、陈红亮也先后参与制作假酒,即用工具把低档酒装到高档酒的酒瓶内,后销售给驻马店市区赵亚、宋元元等人的烟酒店里。

他制作白酒的包装材料均是从驻马店市某小区后排别墅秦志昌家购买,有茅台、汉酱、五粮液1618、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等种类。

秦志昌不在家时,其妻子、儿子帮助装货,由孙红军负责给秦志昌结账,有时他也给秦志昌现金结账,秦志昌不在时把钱给秦志昌妻子。

他们从秦志昌处购买的茅台一套(6瓶)300多元,汉酱一套(6瓶)160元、五粮液1618一套(6瓶)350元、五粮液一套(6瓶)350元、剑南春一套(6瓶)700元、泸州老窖特曲一套(6瓶)200元。

⑽薛新领证言,证明2016年,他儿子薛印开始跟着孙红军做假酒,他自2018年3月份开始帮忙装酒。

他们制作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汉酱、泸州老窖等假酒的瓶子、盒子都是薛印、孙红军从秦志昌家购买。

他跟着薛印去某秦志昌家拉过几次酒瓶等包装,都是秦志昌与薛印谈的价格。

⑾宋元元、赵亚证言,证明她们分别经营名烟名酒店,平时从孙红军、薛印处进白酒。

自2017年始,他们从孙红军、薛印处购买大量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汉酱、国窖1573等白酒对外销售,案发时部分尚未销售。

⑿孙某证言,证明2019年1月9日,公安民警从他的宁A×××**号黑色奥迪汽车上查获的五箱五粮液是其叔叔孙红军放在他车上的。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⑴从张广处扣押汉酱43件、五粮液12件、剑南春94件、泸州特曲88件(含酒瓶、酒盒、外包装);

⑵从薛印处扣押茅台酒37.5件、汉酱29件、五粮液85件、剑南春26件、泸州老窖41件(含酒瓶、酒盒、外包装);

⑶从袁某(孙某之妻)处扣押茅台酒3件、五粮液5件(含酒瓶、酒盒、外包装);

⑷从宋元元(其弟宋某签名)处扣押茅台酒55件、五粮液1618酒5件、剑南春11件、泸州特曲16件;

⑸从赵亚处扣押茅台酒46件、五粮液1618酒45件、剑南春15件、泸州特曲3件(含酒瓶、酒盒、外包装)。

⑹从秦志昌处扣押剑南春酒瓶、包装盒、包装箱218箱;

茅台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437箱;

茅台15年酒瓶、包装盒、包装箱22箱;

五粮液酒瓶包装盒包装箱275箱;

泸州老窖特曲酒瓶包装盒包装箱205箱;

洋河蓝色经典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154箱;

汉酱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60箱;

国窖1573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39箱(规格:1×6);

水井坊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39箱(规格:1×6);

五粮液空酒瓶(带外包装盒)89包(规格:1×28)共计2492瓶;

茅台酒盖防伪标识906个(已破损)。

⑺从秦志昌处扣押银行卡、手机、账本、欠条、工地往来账单、物流托运单,收据、现金2440元等。

⑻扣押被告人赵秀英标记有日期、数量的笔记本四册。

4.鉴定意见,即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及相关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人授权委托证书,证明上述企业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回收、使用、仓储、销售带有企业标识的包装材料,公安机关送检的从秦志昌处扣押的该公司外包装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包装材料。

其中: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海之蓝外箱154个、盒子、商标、酒瓶、瓶盖各924个。

⑵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国窖1573外箱45个,国窖1573礼盒、酒瓶、瓶盖各270个、防伪标585个;

老字号特曲外箱205个、礼盒、酒瓶、瓶盖、底座、瓶贴各1230个、防伪标2665个。

⑶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五粮液外盒、瓶盖、酒瓶、商标、防伪标、厂徽、颈标、无纺布袋各4142个。

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汉酱酒瓶360个;

贵州茅台酒空瓶2754个、防伪标906个。

⑸四川省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水井坊52度500ml井台型外包装234盒。

⑹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剑南春包材218套(一套6瓶),含酒瓶、酒盒、瓶盖各1308个、外箱218箱、手提袋654个。

5.书证⑴李某、靳某、牛某、王某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赵秀英从上述人员处购买各种酒类包装及转账金额等事实。

⑵被告人秦志昌与微信昵称“冰凉的心”微信聊天截图和微信交易明细,证明秦志昌向“冰凉的心”销售酒类包装交易数额为13480元。

⑶被告人秦巍伟与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账单截图,证明秦巍伟向米某购买酒类包装并通过微信转账的事实。

⑷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自2016年始,秦志昌、赵秀英与薛印、孙红军之间存在大额转账交易情况,其中孙红军向秦志昌转账118万元,薛印向秦志昌转账50000元,孙红军向秦巍伟转账31500元,秦巍伟向孙红军转账2000元。

⑸本院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证明孙红军、薛印、张广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李某、靳某、牛某、薛印辨认出赵秀英即是向他们购买或出售高端酒品包装的人员;

孙红军、薛印辨认出秦志昌提供生产假酒所需要的酒瓶、纸箱的人员;

米某辨认出秦巍伟即是向其购买高端白酒包装之人。

7.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1月9日上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秦志昌位于驻马店市某小区D27住所进行搜查中,发现该住所1、2、3层存放大量已整理成箱的茅台、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洋河蓝色经典、汉酱、水井坊等包装材料,及尚未整理、分类的空酒瓶,包装盒、包装箱等物品。

8.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后排别墅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9.户籍及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未征得注册商标权人的同意,对已经丧失区别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商标标识进行回收整理,并使之重新进入流通领域,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为258805元,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56496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与查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

赵秀英从酒店回收酒品包装材料并归类整理,秦志昌对外联系并进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予以量刑;

秦巍伟帮助赵秀英、秦志昌回收、整理酒品包装材料及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赵秀英、秦巍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秦志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秦巍伟积极动员家属缴纳罚金,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

秦志昌、赵秀英的辩护人关于二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赵秀英、秦巍伟辩护人关于二人系坦白及秦巍伟辩护人关于秦巍伟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纳。

对三被告人辩护人所持指控非法经营数额事实不清,将从张广、薛印等人处查获的假酒全部认定为秦志昌等人经营数额无直接证据证明的辩护意见,经查,孙红军、薛印均证明,长期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均系从秦志昌处购买,二者之间系现金交易,与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关于与孙红军、薛印之间买卖名酒包装材料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的供述内容一致;

公诉机关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根据查扣在案的孙红军、薛印已制造尚未流入市场的假冒名酒包装数量,结合二者之间关于价格的供述、证言内容相互印证部分,由此得出秦志昌、赵秀英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式客观,指控数额正确,应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三被告人辩护人所持孙红军、薛印已构成犯罪,其供述非严格意义证言,存在从别处购买商标标识可能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孙红军、薛印等人与秦志昌之间系买卖、上下线关系,非共同犯罪,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孙红军、薛印从何处购买酒品包材并制作成假酒,对其量刑并无影响,故其不存在隐瞒购买酒品包材途径的必要性;

且无证据证明孙红军、薛印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名酒商标标识。

同时,根据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公安机关对孙红军、薛印取证程序合法,并无违法取证情形,其原供述内容真实、可信;

法律对犯罪人员关于案件事实的供述在他案中作为证言,并无禁止性规定。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对三被告人辩护人所持认定商标标识数量为6万余个属事实错误的意见,经查,本院认定的秦志昌等人非法制造商标数量,均系由公安机关从秦志昌住处查获、扣押,委托被侵权单位进行鉴定,被侵权单位委托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对商标标识数量逐项进行认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有效,应当予以采信;

且公诉机关指控数量与侵权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部分,本院已依法予以更正。

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秦志昌的辩护人所持应将被告人整理后可以出售的一个整体作为一件商标标识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故此可以认定,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均应认定为商标标识。

故本案中带有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盒、箱等包装物均应属注册商标标识,应分类单独计算。

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赵秀英的辩护人所持已回收尚未销售的酒盒包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酒类商品商标和酒、酒瓶、包装盒、箱、袋等物密不可分,作为一个整体进入流通环节成为一种商品,体现其价值。

而当酒瓶中的酒消耗后,酒瓶、包装盒、袋、箱等物均报废,不能再进入正常的流通环节,从而酒瓶、包装盒、袋、箱等商标标识也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变得无价值。

但是,若将本应作为废品的酒瓶包装盒、袋、箱等物回收,在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再次赋予其商标标识功能的行为应属于非法制造,且属既遂。

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赵秀英的辩护人所持秦志昌销售给“冰凉的心”即张广超的数额为13480元,无证据证明系非法所得的意见,经查,“冰凉的心”系秦志昌所添加的微信好友,具体身份不详,非张广超;

公安机关调取的秦志昌与“冰凉的心”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二人之间存在商谈购买茅台、剑南春瓶子的数量及价钱等内容,且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与秦志昌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秦志昌向“冰凉的心”销售名酒包装材料的事实,对查证属实的金额应予认定。

对辩护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秦志昌、赵秀英、秦巍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志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赵秀英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秦巍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四、对扣押在案的侵权商标标识材料,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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