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104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绿之地烟酒店: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绿之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4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1104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绿之地烟酒店经营者张通名下银行存款12646.3元。
本院依法从中扣缴执行费88元后将案款12558.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10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