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定,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同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泰安市上高办事处上高村。
法定代表人:徐洪军,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定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同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