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55号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559XXXX58F。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宇达光伏太阳能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3MA37XXXXXT。
经营者:舒志民。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碧月光源销售中心,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236XXXXMA35XXXX4U。
经营者:姚杜芳,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如伟,男,系姚杜芳的丈夫,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易事达科技园**202会信用代码:914XXXX0MA5DAXXXXR。
法定代表人:曹海涛。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联信大市场宇达光伏太阳能照明经营部(以下简称宇达经营部)、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碧月光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碧月光源中心)、深圳市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蚂蚁公司ZL2016XXXXXXX9.1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黎科公司据此向本院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黎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蚂蚁公司ZL201XXXXXXXX9.1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审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