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402民初4244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90X836。
经营者:马浩萍,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公民身份号码:445************。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被告的经营者马浩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
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称,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国作登字-2016-F-00346114;
2.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
3.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
4.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
5.国作登字-2016-F-00346113;
6.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
7.中国政府网报道;
8.人民网报道;
9.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道;
10.未来网报道;
11.(2019)厦海证民字第5001号《公证书》。
被告辩称:我去年六月份开张后,销售的玩具都在正规公司拿货,我方不知道是否侵权。
被告现场出示手机保存的购买记录作为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获得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
该《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
作者:DONGWOO,LEE;
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原告设计制作的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自2014年8月起在中国央视开播。
播放后,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及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50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全过程并以附件方式提供了照片打印件,被告亦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由其出售的事实不持异议。
庭审中,经查验,公证封存物封存完好,没有先行启封或者破损的迹象。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见粉红色的电动玩具一个。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颜色、表情、人物的五官,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相比,从视觉效果上看,二者基本无差别,构成高度近似。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没有注明“珀利”二字,且上面有3C认证,应该是合格的产品。
另外,被告当庭出示手机保存的网站购买记录,但被告不能说明网站的经营者。
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1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食品销售。
另,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有调查取证费用、购物费、律师费,但原告仅提供购物费(34元)的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其拥有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的著作权,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径行确认。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经比对,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电动汽车玩具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面部表情、身体造型、主要特征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故,原告关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电动汽车玩具形象与其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主张,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从第三方平台购买,有合法来源,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既无法提供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合同或送货单据予以佐证,被告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其为调查被诉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确实有合理费用的支出。
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价格、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6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400元,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皇婴屋母婴用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