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44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伊水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第三园期七栋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郑泽昌。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伊水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