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工业区茂福路**。
法定代表人:刘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创业城****/div>法定代表人:彭学兵。
上诉人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8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宏业(泉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弘善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审被告深圳市幸福零零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