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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鲜道(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执757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鲜道(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鲜道(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品鲜道(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鞍山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姬立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品鲜道(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01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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