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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子唯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3393号
案件名称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子唯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子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3393号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玉。

被告:上海子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守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子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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