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385号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被告:建湖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草堰口镇桃园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唐霞彬。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