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67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颖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渔得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二区25幢2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范晓兵。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义乌市渔得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