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1333号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区聚宝路39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何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唤狮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8幢1单元204室。
经营者:刘绍晚,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唤狮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