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天赢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
法定代表人:余志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龙田大学生电商创业园1号楼12025室。
法定代表人:张留存,总经理。
上诉人慈溪市天赢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慈溪市天赢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均不在山东省菏泽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菏泽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属原审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