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79号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付太朋,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天,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熠,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鲍继辉,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群爱村鲁家砦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继辉、孝感孝威则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25日,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武汉庆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