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32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90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建材市场汤永生华泰门业,住所地邓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0RUJG5C。
经营者:汤永生。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建材市场汤永生华泰门业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